政策操作指引
1、資產損失定義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第一條)
2、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范圍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法定資產損失)。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三條)
3、資產損失分類
(1)實際資產損失
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例如:某企業按照公允價值轉讓固定資產,資產賬面價值100萬元,取得轉讓收入80萬元,在沒有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情況下,“資產處置損益”科目反映20萬元,這20萬元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
(2)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5號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例如:甲公司應收乙公司貨款100萬元,已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確鑿證據證明乙公司已無力清償債務,會計上也已作為損失處理,那么對于這種情況,甲公司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100萬元屬于法定資產損失。
4、資產損失證據
(1)外部證據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2)內部證據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留存備查資料
1、現金損失的證據材料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三)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2、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
(一)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二)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機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3、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的證據材料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4、存貨盤虧損失的證據材料
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三)存貨盤點表;(四)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5、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的證據材料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6、存貨被盜損失的證據材料
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三)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7、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的證據材料
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二)固定資產盤點表;(三)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四)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8、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的證據材料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9、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的證據材料
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二)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三)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10、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的證據材料
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二)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三)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1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的證據材料
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二)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12、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
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損失情況說明;(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三)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13、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
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14、抵押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
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按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抵押合同或協議書;(二)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三)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15、無形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
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一)會計核算資料;(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三)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16、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證據材料
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六)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17、股權性投資損失的證據材料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18、其他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
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資產損失申報及報表填寫
1、申報時間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有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第一條)
2、申報方式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3、案例解析申報表填寫
a公司2021年7月發生水災,部分庫存商品被淹報廢,賬面成本20萬,該存貨本年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3萬元,保險賠償5萬元。上述損失企業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1)a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跌價準備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 3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30000
借:銀行存款 50000
營業外支出 120000
存貨跌價準備 3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2)稅務處理:
允許稅前扣除的損失金額=20-5=15萬元
會計上計入損益的存貨損失金額=20-3-5=12萬元
該項目資產損失的稅會差異為3萬元,即會計賬載資產損失金額12萬元與資產損失稅收金額15萬元的差額,應當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3)申報表填列:
1.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2.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3.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注: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如要在稅前扣除,不管有沒有稅會差異,均需填寫a105090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資產損失問題解答
1、損失確認的執行口徑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存貨毀損、報廢或變質損失中,“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上述條款中“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產經營果蔬汁、罐頭,其中罐頭被淹報廢,計稅成本100萬,年終存貨3億(其中庫存商品2億、原材料9000萬、周轉材料1000萬),請問該資產損失“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的比例為多少?
答:“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應理解為占同類存貨資產計稅基礎10%以上,不能理解為占單個存貨資產10%以上。問題中的公司生產經營果蔬汁、罐頭,其中罐頭被淹報廢,計稅成本100萬,年終存貨3億(其中:庫存商品2億、原材料9000萬、周轉材料1000萬),對損失數額較大標準的計算以大類做基數,該企業將存貨分成庫存商品、原材料、周轉材料三大類,其中被淹報廢的罐頭屬于庫存商品大類。因此,該企業罐頭被淹報廢的損失是否符合數額較大標準的計算為:100/20000=0.5%,不屬于損失金額較大。
2、損失申報扣除的時間問題
(1)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應在哪一年稅前扣除?
答: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有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公司部分固定資產2021年發生報廢損失,但當年未實際處置,在2022年進行變賣處理,變賣損失計入2022年損益。對于這種情況,損失確認時間是2021年還是2022年?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實際處置和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兩項條件同時具備的年度申報扣除。上述損失應作為2022年發生的損失,在2022年申報扣除。
3、損失留存備查的資料問題
企業稅前扣除特定資產損失時,是否還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不再留存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4、損失追補扣除問題
(1)企業今年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當年未扣除,以后年度還能扣除嗎?
答: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法定資產損失符合法定確認損失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實際申報的年度就是稅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沒有追補確認的問題。
(2)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涉及稅款或虧損彌補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六條的規定,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來源:品稅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