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證全稱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主要是為了約束納稅人到外市或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能提供有效的納稅憑證和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在外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必須在出
外管證全稱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主要是為了約束納稅人到外市或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能提供有效的納稅憑證和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在外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必須在出發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并遵守外管證規定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什么情況需要開外管證?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即外管證。
2.一般情況下,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從事建筑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此外,不同地區對外管證的管理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具體可咨詢當地稅務局或相關機構以了解詳細要求。
相關規定: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延長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外管證開具原則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因此,對于在同一外縣市從事經營的,可以只開具一張外管證。比如,建筑安裝納稅人在同一外縣市同時有多個項目的,可以只開具一張外管證。例如:對某以縣全境內進行的污水工程建設,不需要按照鄉鎮分別開具外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