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養孩子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民法典》(起施行)靠前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另需注意的是,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二、收養的形式要求
在收養子女的形式要件上,《民法典》靠前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收養公證的,應當**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綜上,若符合以上收養條件及收養程序的,就可以收養孩子。
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一般是通過收養這個法律行為建立的,其中的收養人通常為養父、養母,而被收養人則為養子養女。但是收養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下進行,這樣的收養關系才會被認為是合法,然后是受到保護。而之后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適用《民法典》中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