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單可以請幾天時間?
根據員工的病況而定,由執業醫師按病情確定可以休假天數,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后,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可以休多少天,由執業醫師根據病情確定,但門診醫師一般一次只可以開7天以下,主任醫師和科主任只可以開15天以下。用人單位不是社會福利機構,任何疾病均不可以休長期病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病假醫療期及病假工資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對于病假的具體認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特別是對于不同的病假處理情況,應當由醫生的醫療證明來進行認定。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在員工病假期間是需要支付工資待遇的,但也有規定的醫療期的限制,具體情況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咨詢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