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第七條規定: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最高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二個月,***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