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每月按照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年金)扣款基數為職工計入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賬戶的金額是否每個月要合并計入職工工資交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15號)規定: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征稅辦法為:一、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一、關于單位為個人**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對企業為員工個人繳存的補充養老保險,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時,由支付人扣繳個人所得稅。2、企業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職工扣款和企業補充的部分,每年總額在企業工資總額4%以內,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制度,職工扣款和企業支付部分按以下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