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保險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投保補充醫療保險。有很多人非常關注補充醫療保險計提比例,下面小編將詳細為大家介紹其相關規定事項,以便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了解補充醫療保險計提比例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計提的定義,計提是指在一個規定的基數上(如支付的合法員工薪酬),乘以規定的比率(如應付福利費全國規定的都是工資的14%),按此方法計算出來的就是應提取的應付福利費分過程,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就是對后一句話的解釋。
補充醫療保險計提比例之相關規定
新《企業財務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1號)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基本醫療、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了明確,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同時,新企業會計準則第九號“職工薪酬”中規定:
職工薪酬包括:醫療保險費,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3、除上述以外的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新財務通則與新會計準則在醫療保險的會計處理是一致的,這與原財務通則下企業的基本醫療、補充醫療保險列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包括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的應付福利費中,同時按職工的在崗位進行分配,從事生產經營人員計提的基本醫療、補充醫療保險計入成本中,而對于管理人員計提基本醫療、補充醫療保險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中,這與新財務通則下基本醫療、補充醫療保險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有較大區別,首先,新財務通則要求企業直接按國家或省級人民***規定的比例進行計提,不再按原來歸集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而應付福利費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在一定程度中鼓勵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其次,進一步簡化了會計核算處理程序,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可直接根據職工所在部門對支付的基本醫療、補充醫療保險歸集至生產成本及費用科目;最后,新財務通則進一步明確了支付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即對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通過以上對補充醫療保險計提比例相關規定的詳細介紹,相信大家會補充醫療保險計提比例有所清楚,不難看出,補充醫療保險計提比例是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4%。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理解的,可到當地社保局或保險公司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