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養老金不一定是統一補發60個月。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從2014年10月開始,有10年過渡期。在過渡期期間,若是退休中人的養老金按照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則可按比例返還,比如2014年10月-2015年9月期間退休的可補發10%、2015年10月-2016年9月期間退休的可補發20%,以此類推,到第2024年時,剛好可以補發100%。
那么,假設一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是在2017年退休的,則屬于10年過渡期的第3年,如果當地在2022年就開始兌現養老金,那么會補發2017年到2022年這5年間的養老金差額,也就是補發60個月。但如果這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是在2018年退休的,那么只能補發4年,也就是48個月。
再者說,并沒有政策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的養老金是統一補發的,而且各地的補發進度不一,補發時間也有先后,無法同時補發,更不是統一補發6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