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發布《關于核準徐策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的批復》,根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審定,核準徐策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徐策應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核準任職資格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天津銀行應將其任職文件及時抄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行政許可決定失效,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注銷手續。
天津銀行應要求該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監管規定,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履職情況。
天津銀行應督促該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未盡事項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