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4日,四川監管局發布批復稱,《瀘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韓子榮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許可的請示》(瀘銀總〔2024〕141號)收悉。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韓子榮瀘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二、瀘州銀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瀘州銀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將其任職文件及時抄送四川金融監管局和瀘州金融監管分局。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復文件失效,由四川金融監管局**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三、瀘州銀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