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興業銀行及他行簽發的、其本人名下的未到期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設置質押,從興業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并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用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靠前條 為加強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以下統稱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個人定期存單作質押,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到期由借款人償還本息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居民為借款人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職業。
第四條 作為質押品的定期存單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質的權利憑證。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擔保、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為質押品。
第五條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單作質押的小額貸款(以下統稱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存單開戶銀行可授權**儲蓄業務的營業網點直接受理并發放。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行實際,確定前款小額存單質押貸款額度。
第六條 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對于借款人以公開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募集的存單申請質押貸款的,貸款人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第七條 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存單質押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存單本金的9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匯(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計算)。各行也可以根據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能覆蓋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