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或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或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三、怎么認定挪用公款罪
1、正確認識行為人是否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
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就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2、要正確判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財經紀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
3、要正確判斷行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如果行為人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獲得公款歸個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4、要注意區分挪用與借用公款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體現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為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民事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單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規定和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暫借的,具有公開性。